母國可以同婚,才可以來台灣依親?熊大律師教你解套!
我們先來看兩個案例:
案例一:馬來西亞國籍的Roy能否來台灣依親台灣籍同志伴侶Max?
案例二:馬來西亞籍的同志伴侶Lue和Sue在台灣同志婚通過後,能否來台灣辦理同志婚?
台灣即將成為亞洲第一個同志婚的國度,事實上,現存世界上共有25個國家承認同志婚,包含最近剛通過同志婚的澳洲、德國以及老牌的同志婚國家——荷蘭。
此時發生一個法律上的小問題,假設一個外國人來台灣依親(依親就是先在外國結婚,因配偶是台灣人,可以直接取得台灣國籍或合法居留權,因此可以來台共同定居),是否外國人的母國需先承認同志婚,才准許他來台依親?
假設站在國際平等互惠原則,母國有這個權利,台灣才開放,假設母國都不能同志婚(例如馬來西亞),台灣不給予依親准許,這是符合法律原則的。但是,站在拓展國際成為彩虹友善世界,讓更多國籍的外國人來台灣依親不是身為同志或友善同志的立場嗎?很可惜,前者是台灣政府的態度,很可能成為正式政策或法律。
不過,同志如果這樣就被打倒,那就太遜了,熊大律師來教你!
聰明的你似乎看出竅門了嗎?事實上,我們可以不要「依親」,直接請Roy來台灣辦理「同志婚登記」就夠了。
台灣有部法律,叫做《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》,它是專門處理兩造一方是外國人的問題,其中第46條規定,婚姻之成立,依「各該當事人之本國法」,所謂各該當事人本國法,指的是同時斟酌兩方國家的法律是否支持同婚,加以綜合考量。 台灣在不久將來即將同婚合法化,只要外國人來台灣,透過台灣法律的程序登記同志婚(亦即兩名證人陪同去戶政機關登記),在案例一中,依照Max的國籍法,即台灣法是可以同婚的;依照Roy的國籍法,即馬來西亞法律則不能同婚,此時便出現「跛婚」現象。 這時候就必須本諸法官良心來決定是否同意這門親事。Max與Roy當然可以提出兩人恩愛的證據,例如合照、情書、甚至是家長同意的文字,讓法官的自由心證認定。雖然兩國規定不同,但因為「愛最大」,讓法官仍願意透過法院制度承認異國同婚。
至於Lue和Sue兩人都具有馬來西亞國籍,若想特別來台灣辦理同志婚登記,因為馬來西亞禁止同婚,甚至處罰雞姦行為,所以必須多一道工法。 什麼工法呢?那就是:其中一人必須取得台灣國籍,再走一遍上面的程序,甚至兩人必須一起取得台灣國籍,徹底去除異國婚可能產生的障礙,就能明正言順快樂地在台灣生活囉!至於如何取得台灣國籍,例如透過「歸化」制度,連續住滿台灣3年,每年住滿183日,就有機會成為台灣人。所以Lue與Sue必須考慮來台找一份工作長久居住囉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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