熊大律師觀點:同志們,一起走完婚姻平權的最後一哩路吧!(上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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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選會說反同婚公投不違憲,真的嗎?

據報載,中選會請提案人補正後,反同婚公投主要處理修民法/立專法爭議,未抵觸大法官解釋第748意旨,看似言之鑿鑿,其實似是而非,真的如此嗎?讓我們來爬梳一下。

革命不是請客吃飯,在台灣的性別運動歷經許多波折。

早從蕭美琴、鄭麗文、段宜康等有志之士,便提過同志婚姻立法;在尤美女委員第一次任期內,婚姻平權運動,無奈鎩羽而歸;在尤委員第二任期內,再次推動婚姻平權立法,在2016年底凱道集會達於巔峰,最終為免社會繼續撕裂,全案移請司法院大法官釋憲。最終在釋字第748號解釋中,石破天驚做成:憲法保障同志「憲法第7條平等權」與「憲法第22條婚姻自由」,所以應該賦予同志結婚自由,只是應該修民法或立專法,則為立法形成自由。

於是,大法官宣告:同志可以結婚是憲法保障人權的核心價值,不可剝奪;但是修民法/立專法則非憲法人權核心價值,可以討論。而立法委員由民選產生,所以「民法/專法」的立法形成自由,代表人民可以透過代議制度決定。

以下我們不妨來討論中選會通過提案是否正當與合憲,可分成4大點來分析。

1. 大法官都說立法自由,假使越過代議制度,人民自己公投決定民法/專法合憲否?

公投為直接民主,立法委員代議制度為間接民主,直接民主一般來說比間接民主更有民主正當性,例如台灣的總統直選比起美國的選舉人制度更有正當性。但有疑義是:如果在今日降低公投門檻修法後,凡事越過代議制度,全部事情都全民公投,耗費社會成本,是否合於比例原則?是否妥當?是否合憲?

2. 民主化陣痛與民主化逆襲現象

歷史上,秦朝的商鞅變法,他要求住旅店需要實名制,等到自己被叛軍逼到秦國郊外,要投宿旅店避禍,卻因提不出身份證明,被所有旅店拒絕,最後間接造成曝屍荒野結果。

在近幾年的台灣民主化中,黃國昌等立委修法降低罷免立委的門檻,完善台灣選舉罷免法制,結果他自己竟成為第一個被以身試法的對象。

公投降低門檻的第一個全國公投,竟然是個違憲疑慮的公投,情何以堪!

3. 中選會的形式審查釀成憲政危機

由中選會把關,各位知道多可怕嗎?因公投法過去被戲稱為「鳥籠公投」,所以修法後降低公投門檻,具備專業的公投審議委員會也被廢除,由一個職司選舉的選舉機器(中選會)執掌公投審議。中選會過去針對選舉只審候選人的基本形式要件(年齡、戶籍地等),結果公投提案也只做形式審查,不加深究,釀成憲政危機。

4. 這次中選會通過提案最致命的地方,就是提案本身把民法/專法提案拆成兩個,可能有違憲情形!

這次公投提案其中兩個為:

兩個題目順著思考,似乎對同志保有部分善意,且套句中選會的說法:「沒有違憲。」但真的如此嗎?

(待續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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